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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消防工程师培训哪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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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主营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应用工程师、国际项目管理师、公路水运检测师、房地产估价师、通信;医药类——执业药师、执业医师、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全科医师、健康管理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初/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薪税师等


优路工程: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应用工程师、国际项目管理师、公路水运检测师、房地产估价师、通信工程师;

优路医药:执业药师、执业医师、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全科医师、健康管理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成绩管理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级消防工程师成绩管理、有效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方式,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在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违规处理

对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技术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部令第31号)执行。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附: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技术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技术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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