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区老板财务管理培训地址

    2021-07-21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 上课班制: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周末班,晚上班,全天班

  • 授课对象:

    想学会计者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APP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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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关键词:武汉江汉区财务管理培训哪里好


课程名称 课程设置目的 本课程基本描述 课程专业特色内容 恒企特色学习方式 学习效果

老板财务管理实战

本课程结合**新*策、针对企业老板关心的财务问题,企业发展关键的财务漏洞。完全从单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解构企业财务建设。用6个月的时间帮助企业老板建立企业规范财政体系。

本课程从老板实际需要出发,帮助老板解决企业财务困扰,规范企业财务事宜。

本课程主要包括会计核算原理、会计报表解读、财务报表分析、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查账技巧、老板担心的财务漏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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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完后可独立应对企业财务事宜,建立企业规范财务体系,能更好地规范企业财务人员的具体行为。

请问,税务局一般什么情况下给企业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答】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另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国税发[2006]第104号规定,明确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确需开具**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开**。该文同时规定,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4号)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天的),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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