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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点;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论证

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论证

一、 专项方案的编制

1. 编制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 编制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增加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 专项方案的审批

1. 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技术人员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定。

2. 不需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三、 专项方案的论证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论证会。

2. 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1)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 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组成。

4.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身份参加论证会。

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 方案管理与执行检查

1.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进行论证。

2.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现场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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