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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法规-二建建筑实务知识点

民用建筑节能法规-二建建筑实务知识点

民用建筑节能法规

一、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增加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3. 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4.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5.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较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法律责任

1. 违反《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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